行政處罰公示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甬市監處罰﹝2025﹞17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浙江優品檢測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91330281MA2AEW1K3B |
| 法定代表人: |
邵春生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處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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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事由: |
浙江優品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機構違反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案 |
| 處罰結果: |
針對當事人偽造檢驗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進行處罰,罰沒款總計224200元;針對當事人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行為,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進行處罰,罰沒款總計元143700元;針對當事人超越檢驗服務項目范圍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處罰,罰沒款總計10200元。以上罰沒款總計378100元。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07-14 |
| 處罰機關: |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出處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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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偽造檢驗結果,涉及報告94份;當事人未按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涉及報告24份;當事人超越檢驗服務項目范圍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涉及報告1份。上述行為涉及違法所得總計59100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針對當事人偽造檢驗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進行處罰,罰沒款總計224200元;針對當事人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行為,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進行處罰,罰沒款總計元143700元;針對當事人超越檢驗服務項目范圍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處罰,罰沒款總計10200元。以上罰沒款總計3781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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