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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公民訴通信公司信息不公開案有果 南陽聯通一審被判限期向客戶公開計費信息
我國頒布的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中制作、獲取的信息,有公開的義務。
然而,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陽市分公司在客戶向其發出手機計費信息公開申請后,在長達15個工作日內不見任何答復,被客戶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近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敗訴,并限期向客戶公開計費信息。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公民起訴通信公司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案例。
未獲答復市民起訴聯通信息不公開
27歲的南陽市民王才,有一部南陽聯通公司管理服務的號碼為“130”開頭的手機。去年,王才看到海南等地因電信公司計費問題引發的損害普通消費者事件后深受啟發,于是,性格耿直的他為維護自身利益,于2010年7月19日向南陽聯通公司發出了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該公司計時計費系統2009至2010年度相關計時計費的檢定證書報告。
南陽聯通公司次日便收到了該申請,但遲遲未予答復。王才隨后又多次電話聯系均無回音。
2010年9月3日,王才決定打一場公益官司。他以南陽聯通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未在法定期間內答復,涉嫌信息不公開為由,一紙訴狀告到了南陽市臥龍區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南陽聯通公司未在法定時間內答復原告信息公開申請書違法,并判令其限期對原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法院認定通信企業屬信息公開主體
庭審中,被告南陽聯通公司首先提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聯通公司是企業法人,不具有任何行政管理職能,不是行政案件的適格被告。
對于為什么沒有及時對王才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南陽聯通解釋稱:“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并沒有將通信行業列入公共企事業單位,至今為止也沒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解釋將聯通公司列入公共企事業單位行列,本案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可以申請公開。“但原告此次要求公開的計時計費系統檢定證書顯然不屬于這一內容。這一證書不是聯通公司在自身經營業務過程中自行制作或獲取的,而是相關行政機關在履行對企業的監管職能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按照相關規章,應該由其持有機關和發布部門公開,聯通公司不是適格的公開主體?!蹦详柭撏ü痉墒聞詹恐魅雾n珂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聯通公司的行為并無不妥之處,也不存在任何違法性。
10月28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該法規將公共企事業單位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已界定郵政、電訊等行業經營者包括被告南陽聯通公司屬于公用企業(即公共企事業單位),應該按照信息公開條例公開有關信息。
激烈爭辯計時計費系統應由誰檢定
由于聯通公司稱自己并非計時計費檢定報告的適格發布主體,因此在庭審中,雙方還就通信企業計時計費系統應由誰來檢定、誰來發布結果發生了激烈爭執。
南陽聯通首先舉出工業和信息化部一份《電信計費系統計費性能檢測管理暫行辦法》作為證據:“該通知明確規定了向社會發布檢定結果的部門是工信部和當地各地方通信管理局?!?br />
原告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工信部組織的檢測和相關檢測規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他要求聯通公司提供由技術監督局下發的質檢證書?!?999年1月19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將‘電話計時計費裝置’首次列入強檢目錄,所以工信部的辦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應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蓖醪旁诜ㄍド戏Q。
而南陽聯通反駁稱,計量法規定:“實行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而國務院制定的目錄當中原來并無“電話計時計費裝置”,如將該裝置列入強檢目錄,只有國務院是有權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文件顯然超越了職權,不能作為案件處理依據。
南陽聯通進一步解釋稱,對該“電話計時計費裝置”定義和范圍的理解,一直以來國家各職能部委存在理解不一致的問題,聯通公司等電信運營商所使用的系統是“局用交換設備”,它包含了電話計費功能,但并不是一個獨立的計量裝置,該局用交換機是否屬于質監局發布的計時計費裝置,作為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信部早已發布正式文件解釋說不屬于,并且強調“對在用局用交換設備開展計費技術性能檢測關系到電信網絡的安全、可靠和暢通,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檢測”,聯通公司只能遵照主管部門的安排和部署,接受相關的檢測。
聯通公司最后稱:“實際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一直以來也未對我公司的交換設備進行過主動檢測,相關規程也沒有出臺,這也是質監部門一直未對我公司機組進行檢定的更深層的原因。基于以上理由,應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通信公司計時計費器應強制檢定
10月28日,法院在判決中否定了南陽聯通公司的說法。
法院指出,根據計量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盡管在1987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所附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中,“電子計時計費裝置”未被列入,但該辦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制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明細目錄”。
1999年1月20日,國家質監局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授權,現決定將電子計時計費裝置等4項5種工作計量器具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
而《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也對此有明確規定:“經營者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話計時計費裝置、里程計價表等各類計量器具,必須經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痹摋l例第25條規定:“計量器具經檢定合格的,由計量檢定機構按照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出具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加蓋檢定合格印記”。
法院明確指出,工信部要求相關單位對電話計費系統進行監督和對計費性能進行檢測,是對信息產業系統為保證電信服務質量而采取的一項措施,不能替代計量法賦予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話計時計費裝置進行的強制檢定;南陽聯通公司引為證據的工信部相關通知,只能適用于部門內部工作部署和規章制度,其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這個“通知”的規定和計量法的規定不一致時,只能按計量法的規定。
“被告未按法律規定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原告王才要求被告按照信息公開條例和計量法規定公開出具法定檢測報告的請求合法,應予支持。”法院最后判決,被告南陽聯通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告王才公開由技術監督部門作出的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的檢測合格證書,訴訟費由南陽聯通公司負擔。
宣判后,南陽聯通公司不服,表示將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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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系統在電信行業中處于最重要的核心地位,運營商無論開展什么業務,都離不開計費系統的支持。曾有業內人士透露,運營商的計費系統問題頗多,而運營商明知計費缺陷卻不整改,因為改動成本對于他們來說太大了,所以最后吃虧的只能是普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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